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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股什么意思(如何分配股权?)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8 23:43:16    

分股之道—擅平衡

相关案例:独立新媒、李子柒

是创业初期,商业模式还在试错阶段,无论是战略方向,还是利益机制,都存在着不确定性。一旦股权结构凝固下来,但商业模式在不断调整,价值贡献在不同股东主体间转移,当大股东不能主动调整股东心态和股权结构以摆脱固化股权的桎梏时,裂痕就开始产生,并一步步扩大。

股权是一门关于股东间“平衡”的智慧。“平衡”是事物处在量变阶段所显现的面貌,是绝对的、永恒的运动中所表现出暂时的、相对的静止。不平衡则不稳定,不稳定则不持久。体悟到这些,创业者才会真正理解,创业之最难,未必是技术难题的突破,也未必是在模式试错路上的夜以继日,而是在不确定性面前,智慧地分配承载着权力与利益的股权,为股权结构预留以静制动的空间,并可以审时度势地动态调整,才是排万难之道。

分股之道—知深浅

相关案例:1号店

小米集团创始人雷军曾说过:“找人是天底下最难的事。”在创建小米前,花了80%的时间去寻找合适的合伙人,7个,平均年龄42岁,经验极其丰富且充满创业热情。他为什么要花这么多时间去找人?因为股东关系是深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下的浅关系。股东与股东建立股权关系,不仅是以“钱”为纽带,更需要具有长期合作的“情感”基础,这种情感以社会网络同质性为基础,并包括目标诉求的一致性和合作过程中彼此信赖等要素。股东之间除了有大概相同的目标外,在目标达成的路上也会经历风风雨雨,这也需要合作股东之间可以相互信赖、理解、境界同频。“懂你”才是事业相伴路上存大同求小异的根本。

分股之道—驭人性

相关案例:真功夫

“风投女王”今日资本总裁徐新曾经说过:“创业者最开始要把股权搞清楚,比如3个人一起创业,各占1/3的股权,这个模式95%肯定要失败。”

为什么均分股权的失败概率极高呢?就是在均分股权的情况下,没有绝对的“鸵鸟”股东,一旦经营理念发生分歧,就会无法快速决策。时间是创业路上最昂贵的成本,久拖不决很容易拖垮一家公司。

那么可以通过后期去调整股权结构的方式解决吗?实践证明,很难!因为有人性中的“锚定效应”在作怪,初次的股权分配就是“锚”,已经把股东的思想固定住了。如果股权结构因调整而失衡,将会触发股东心态失衡,公司的动力系统就会出现故障。在中国历史上,共同创业的股东很多都逃不过“四同”的结局:第一年同舟共济;第二年同床异梦;第三年同室操戈;第四年同归于尽。

所以,在企业要充分认知股权架构了隐患,尽可能在股权价值还没完全显性化时,就及时对股权架构进行调整。

柳传志曾经说过:“在苹果没有孰的时候,就制订分苹果的游戏规则。”

创业的旅途充满了未知,种下的苗会不会长成树,树会不会结果,不知道。未知的模式、未知的成长、未知的果实,只有待公司运转发展起来,才会有答案。那如何制定游戏规则呢?我们通过以下几种规则来了解一下。

分股之术—Vesting制度

Vesting制度源于美国创投圈,意为“兑现”。使用Vesting设计股权,称为“股权兑现术”。我们通过真格基金的(种子/per-A轮优先股融资协议)来认知一下Vesting。“创始人股份限制 各创始人25%的股份将于交割后一年时悉数归属,各创始人其余75%的股份将在之后三年内等额分期归属。”是不是很像分期付款的方式?

Vesting条款的细节设计具体有如下几点:

1、Vesting的周期,可以是3年、4年、5年等。创业公司创新度越高,试错期越长,Vesting的周期可能会约定得越长。

2、Vesting的比例,可以每年平均,也可以逐年递增。360公司是类似的模式。

3、Vesting的节点,可以是12个月、6个月、3个月。在这些节点前可以获得兑现,节点后离开则没有收获。

4、Vesting的归属,如果创业之初,股东无法预知谁贡献更大,可暂时vesting部分股权,没有vesting的部分待股东会再行商议决定如何归属。兑现时股权的归属可以根据双方的贡献由甲、乙协商后进行调整。如果一年以后,乙的贡献或重要性比甲多,甲、乙可以根据协商结果,把双方还没有兑现的股份向乙方多做分配。

Vesting听来不错,但它能否应用于我国的法治环境里呢?我国的《公司法》与英法美系的公司法理念是有所不同的。比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创始人只能以现物出资,按出资额拥有对应的公司股权,也无预留股权的说法,而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则可以为有形的、无形的财产和其他对公司的利益,体现出资形式自由化特点。那么是不是表示Vesting就不能在我国应用呢?可以的,但要经过本土化变通。操作要点有如下几点:

1、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对退出机制进行设计。

2、未兑现股份的处理。可以通过公司章程约定,股东离开时,未兑现部分的处理方式:①由所有股东(不包括离开股东)按持股比例回购;②由最大股东回购;③公司减资,所有股东持股比例反向稀释。

3、股权回购的价格各程序。公司章程可以约定,回购价格既可以是原始出资额,也可以是原始出资额加年化利息(单利或者复利),还可以是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公司净资产等。同时提前约定股权回购的流程和违约责任,也非常有必要。

4、特殊情形的处理。当公司股改或出现收购、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时,也应提前明确尚未兑现股权的处理方式。

分股之术—控制分股节奏

股权可以换取资源、资金、人才。在分股过程中,我们不仅要考虑公司的经营周期和分股节奏相匹配,也要考虑《公司法》对不同类型公司的规定,让分股节奏和公司类型相匹配。比如创业公司初期就不适合股份公司形式。我们可以通过下表,充分了解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差异,就是发现股份公司更适合已经做好股权架构打开准备的股东。

关于分股的问题,其实也是属于层架构的内容。在“资合”与“人合”性质兼具的公司创业初期,虽然未来发展之路尚不可预知,但股东需要对股权之事要有充分的认知意识,在股权分配的最初时期,为后期发展可能会发生的变革也要有充分合理的预见,股权设计之初,为这种生变预留可以调整的空间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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